報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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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服務

​M & N擁有專業的會計師團隊,為客人提供一站式公司報稅服務,代勞各種公司報稅事務,包括公司利得稅、薪俸稅、會計稅、個人稅務諮詢、安排審核及整理賬簿等,收費合理。讓您避免漏報而有機會觸犯稅務條例、遭檢控及罰款。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而獲得於香港產生的應評稅利潤均須納稅,每年於期限內替公司報稅。但面對一系列各式各樣的帳目、繁複的公司報稅法規,不少公司報稅時都需要花上很多時間了解報稅流程、處理各種疑難。

此時,富有經驗的報稅公司就施出援手,為你代勞各種公司報稅事務,讓你省下鑽研報稅知識的時間。M & N作為專業的報稅公司,我們的團隊會根據稅務局的要求,為客人提供一站式公司報稅服務。M & N公司報稅服務收費合理,提供優質、貼心、實在的公司報稅服務是我們一直以來的初衷,我們同時希望透過本報稅公司的服務,能為每個單位節省時間,提供精準的財務報告,讓你能專注於業務發展上。

M & N公司報稅服務計劃包括:

  •     整理會計賬簿
  •     準備及遞交財務報告
  •     計算稅務和遞交各類報稅表

服務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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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會計理賬+報稅(無限公司報稅適用)
  • 以電腦入帳,將單據整理及按序入檔
  • 編製總帳、分類帳、銀行帳、應收帳及應付帳等帳目
  • 製作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及利潤損益表
  • 編製應課利得稅計算表
  • 填寫及申報個別人士報稅表「利得稅」部分或利得稅報稅表-合夥業務(BIR52)
  1. 會計理賬+審計+報稅 (有限公司報稅適用)
  • 以電腦入帳,將單據整理及按序入檔
  • 編製總帳、分類帳、銀行帳、應收帳及應付帳等帳目
  • 編製銀行對數表
  • 製作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 製作審計報告
  • 應課利得稅計算表
  • 填寫及申報利得稅報稅表(BIR51)

 

其他報稅服務

  • 填寫及申報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 薪俸稅/物業稅
  • 填寫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税表 (BIR56A & IR 56B)
  • 填寫支付酬金給僱員以外人士的通知書(IR 56M & IR 6036B)
  • 填寫聯名物業的物業稅報稅表(BIR57)

選擇M & N 作為你的報稅公司

省時快捷

M & N提供的公司報稅服務不限於稅務諮詢,還包括安排審核及整理賬簿、向稅務局提交報稅表等各類事務,使你不用再為報稅問題煩惱。

了解你的需要

作為專業的報稅公司,我們深明公司報稅時常會遇到的痛點,而我們的團隊將全面跟進整個報稅流程,在符合法定要求下完成公司報稅要求。

公司報稅收費清晰

M & N以合理收費協助公司報稅,價格清晰,絕無隱藏收費,我們致力協助各大小規模公司報稅,不論哪個行業、位處哪個國家,讓你無後顧之憂。

香港公司報稅常見問題

香港公司可自由選擇任何時間作為計稅基期,這完全取決於公司的財務年度結算日, 在香港絕大部分公司以每年3月31日作為計稅基期,亦有部分公司會定於12月31 日。
要的。新公司報稅一般指你的公司成立十八個月後,稅務局將會向你發出第一份利得稅報稅表,你需要於三個月內完成並提交。其後,每一年的利得稅報稅表需要於一個月內填妥並遞交。

以下為香港法團及法團以外的利得稅稅率:

  • 法團稅率

200 萬港元的應評稅利潤為 8.25%

超過200 萬港元的部分按16.5%徵稅

  • 獨資或合夥業務的非法團業務稅率

200 萬港元的應評稅利潤為 7.5%

超過200 萬港元的部分按15%徵稅

若公司沒有盈利,則無須繳交利得稅,但注意仍需要為其有限或無限公司報稅,於限期內呈交報稅表。
若公司的收入在香港以外地區產生,以及並未有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及聘請香港員工,你將可獲豁免繳納利得稅,但注意需要提供離岸證明,香港稅務局會查核公司狀況,確認沒有任何來自香港收入。
公司尚未營業,報稅表亦必須填妥並呈交到香港稅務局。
捐贈給已獲認可的慈善機構可獲准扣除,但規定捐款的總額須不少於$100及不超過應評稅利潤之35%。
倘若企業的收入非來自香港,且公司未有在香港設立辦公室及招聘香港員工,其所賺取的利潤便可獲得豁免繳納利得稅。但需向香港稅務局申請離岸收入稅務豁免。
是的。當公司成立時是以謀利作為目的,即使該公司純粹作代收代付,仍需要準備所需文件、製作財務報表,審視香港公司實際收入作報稅用。
是, 無限公司報稅則不用由持牌會計師簽署。
是的。按香港稅務局的規定,每家香港公司均需要向香港稅務局呈交報稅表,以申報該公司的財務狀況;若公司收入來源來自香港以外地區,可向申請豁免繳納利得稅。
如非香港居未經許可,不得在港工作,如持有工作證者,僱主有責任為員工申報『僱主填報員工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

資料來源: 政府網頁

參考資料

不依時繳稅的後果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71(1)條,依照稅務條例條文而徵收的稅款,須按評稅通知書內所指示的方式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若非如此繳付稅款,須被當作為拖欠稅款。

如在評稅通知書上訂明的日期後納稅人仍未繳交第一期稅款,第二期稅款將被視為立即到期論。評稅通知書內尚未繳付的應繳稅總額將全數被視為欠稅,稅務局得立即予以追討。

稅務局局長可立即根據《稅務條例》第 XII 部的規定,採取法定追稅行動 (包括徵收百分之五附加費、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及進行法律行動等 ) 以追收欠款。

資料來源:稅務局